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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快讯:股市“带头大哥”案 被告一审被判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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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3 17:07 |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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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市“带头大哥”案 被告一审被判3年
    [li]  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秀杰(曾用名:王晓,网名:带头大哥777)涉嫌非法经营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部分股民誉为“股神”的王秀杰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款人民币20.561272万元上缴国库。 [/li]


带头大哥777--王秀杰今天,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秀杰(曾用名:王晓,网名:带头大哥777)涉嫌非法经营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部分股民誉为“股神”的王秀杰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款人民币20.561272万元上缴国库。
生于1973年的王秀杰是吉林省长春人,原系长春聚隆投资咨询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于2007年7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逮捕。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0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秀杰为非法获利,在未经中国证监会许可的情况下,自2006年5月至2007年5月多次在互联网上发布招募会员信息,先后以每人每年3000元、5000元、7000元、9000元、10000元、13000元、27000元、37000元不等的标准建立777团队、快乐777团队、777财聚团队、777财宝团队、777黄金客户、777铂金客户、777钻石客户收费,并对交费会员进行证券指导,收取16名会员交纳的会费,非法经营收入205,612.72元,被非法占有。案发后,赃款被公安机关扣押。
绿园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秀杰未经中国证监会许可,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收入205,612.72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王秀杰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款人民币205,612.72元上缴国库。
发表于 2008-5-23 19:50 |
王子,我们不会把你供出去的 [s:26]
发表于 2008-5-23 21:24 |
引用第1楼yoyoayu于2008-05-23 19:50发表的 :
王子,我们不会把你供出去的 [s:26]
王子从来都是免费的!不收费!
发表于 2008-5-23 22:02 |
玩完了
发表于 2008-5-23 23:14 |
[s:50] [s:50] [s:38]
发表于 2008-5-24 00:57 |
发表于 2009-10-9 22:19 |
发表于 2009-10-9 22:48 |
dddddddddddddddddddd
发表于 2009-10-9 23:33 |
王子从来都是免费的!
发表于 2011-5-5 20:01 |
非常感谢老师的分享
发表于 2011-5-5 20:05 |
发表于 2011-5-5 20:28 |
发表于 2011-11-6 15:43 |
game  over
头像被屏蔽
发表于 2011-11-6 18:25 |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头像被屏蔽
发表于 2011-11-6 18:28 |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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