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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氏兄弟违规举牌西藏旅游 被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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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2 15:02 |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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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市场的交锋让人目不暇接。西藏旅游(16.75,0.740,4.62%)控股股东国风集团与举牌方胡氏兄弟的股权之争,从资本市场上升到法庭诉讼。目前官司尚在审理,但举牌方胡氏兄弟已被上海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  10月11日晚西藏旅游公告,上海交易所最终对胡氏兄弟作出行政处分。西藏旅游10月9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2015〕39 号,经查明,西藏旅游股东胡波及胡彪2015年7月15日签署《一致行动人声明》,构成一致行动关系,两人在买卖公司股份及相关信息披露方面存在违规行为。上交所决定对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胡波及其一致行动人胡彪予以通报批评,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调查发现,截至2015年7月15日,胡波、胡彪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累计买入西藏旅游18136975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的9.59%。胡波、胡彪在合计持有西藏旅游的股份达到其已发行股份的 5%时,未按规定停止增持行为并及时履行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义务,且违规增持的股份比例达4.59%,涉及股票数量巨大。
  另外,胡波、胡彪在7月17日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披露,前6个月内其累计增持西藏旅游5858109股,未减持股份。该情况与事实不符。根据两人7月28日披露的修订后的报告书,前6个月内其累计增持西藏旅游6615409股,累计减持757300 股。
  调查还发现,在7月28日,胡波、胡彪在前述修订后的报告书中披露,其在7月15日购买西藏旅游股份的过程中,使用自有资金通过招商证券(17.76,0.800,4.72%)信用担保账户购入。该情况也与事实不符。根据两人于 8 月 18 日披露的再次修订后的报告书和公告,两人使用自有资金分别通过浙商证券普通账户和招商证券信用担保账户购入西藏旅游股份。
  上交所认为,胡氏兄弟的上述股票交易和信息披露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2.1 条、第 2.5 条和第3.1.6 条等有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做出纪律处分决定,即对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胡波及其一致行动人胡彪予以通报批评,同时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截至今年9月10日公告的胡氏兄弟最新一次举牌,胡氏兄弟合计持有西藏旅游1891.39万股,占其总股本的10%,为公司第二大股东;西藏旅游大股东国风集团则握有16%股权。10月9日,西藏旅游收报16.01 元/股,相比今年7月15日胡氏兄弟首次举牌的均价仍有浮盈。
  为限制举牌方的后续进攻,9月6日西藏旅游公告称,公司控股股东国风集团以胡氏兄弟违规购买西藏旅游股份为由,将二者作为被告向拉萨中院提起诉讼,索赔500万元;同时追加西藏旅游为第三被告,目前案件仍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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